为贯彻落实《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的通知 工信部联规〔2016〕454号),做好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工信部于9月12日发布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7年版)》。
目录包括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前沿新材料三个大类,共129个子类。
根据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试点对象和范围:
首批次新材料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用户在《目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新材料产品的时间为计算首年度的起始时间。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的受益方。
保险险种及保障范围:
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企业更换或退货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
原则上政府补贴的责任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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